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车行为管理活动。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的停车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