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指导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对本开发区范围内的档案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