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数智赋能和科技进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