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遗撒、滴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