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