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