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城区内各类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产生的污水、尘土或者废弃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并配备废弃物容器,负责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