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八节 环境卫生容貌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城区内各类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产生的污水、尘土或者废弃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并配备废弃物容器,负责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