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钉、刻、划、攀折、围圈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二)放牧、饲养禽畜,摆卖、晾晒、吊挂物品;

(三)挖坑、取土、焚烧;

(四)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五)擅自设置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