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五节 户外广告、标识牌容貌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上进行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需要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市貌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布设,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