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行道树或者绿地的;

(二)利用出入口闸门、道路隔离带的;

(三)公共空间、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和容貌标准、技术规范、设置指引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