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设置在城市道路、街道上的各类井盖,应当保持完好、牢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井盖相应部位设置明显标志,逐一编号登记。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井盖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的,或者接到公民反映、相关部门通报,应当及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予以加固、更换、复位和补齐。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