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以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其他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提交,也可以采用邮寄、网络等方式提交。
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