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