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责任约谈的下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未严格履行储备职责的,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