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

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