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物资储备、规划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节约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