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推动粮食储存、加工、配送、供应等经营者通过功能整合等方式建设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提高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保障效能。

交通、粮食物资储备等部门加强粮食应急运输能力建设,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运输路线、运输工作等事项。本市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运输保障中的作用,构建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升末端物流应急配送能力。

粮食物资储备、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确保本市粮食加工能力与应急状态下的粮食需求相适应。本市支持有条件的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配套粮食应急加工设施设备,提高粮食应急供应能力。鼓励依托粮食储备库、物流园区、批发市场等发展粮食加工,实现原粮就地就近转化为成品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