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粮食应急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落实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保障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安全,增强粮食供应体系韧性,必要时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