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政府成品粮储备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区级政府粮食储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满足成品粮储备要求。鼓励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提高小包装成品粮的储备比例。

轮入的政府成品粮储备应当由当年新粮加工,当年新粮未收获前,可以由上一年度新粮加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