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的管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涉及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