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9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