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