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规范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