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