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