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第五十八条有效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