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