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