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