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应当依法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