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当不超过一个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