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