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