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照二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