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