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公安、交通、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事、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当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内容。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