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八十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