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