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初评或者评审。

撤销、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