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市外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的,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入本市后辐射工作实施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以及在本市临时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手续,使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本市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应当于转移前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放射源编码、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内容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