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节 噪声污染防治第六十二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