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节 土壤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有效禁止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潜在污染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