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