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

(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