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
(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