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节 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非法转移、储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二)不当场查封、扣押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