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非法转移、储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二)不当场查封、扣押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