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节 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