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未向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