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行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人领导下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