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